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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属于试点单位 。税务总局决定自2009年4月1日起在河北省、河南省、广东省和深圳市试行“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4月1日起,试点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抵扣期限改为180天 。) 二、每月申报期内,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上月《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 。对稽核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结果的当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不予抵扣 。你先将海关票录入到电子申报系统或通用税务采集软件中,然后在开票日起180天内报盘和采集表到国税局,第二个月收到稽核通知后抵扣 。
【广州地区 收到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如何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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