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区分的标准有: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区分的标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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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任何行政行为都是来源于一定的法律赋予的行政职权,如果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机关制订规范性文件的职权,那么,行政机关据此法律授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就是抽象行政行为;而无法律授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的行为就不能称之为抽象行政行为,应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了 。“立法必须基于立法权,它有必须明确的授权,如果没有立法权,就不可能是抽象行政行为 。因此,职权应当作为判断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首要标准 。”B、抽象行政行为针对不特定人和不特定事 。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特定人和特定事 。C、抽象行政行为一般都能反复适用,长期有效;而具体行政行为通常只是一次性适用,一次性有效 。D、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某一类管理对象的普遍特征为标准而进行的制定法律规范文件的行为,是行政主体为了实施对某一类管理对象的规范性管理,依据该类对象的普遍生、共同性的本质特征,以理性方式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观念形态的行政行为;而具体行政行为则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个别的人和事所为的具体管理,依据该对象的特征、性质和状况,以硬性事实的方式作出的具体行政处理行为,所以,抽象行政行为是以理性方式表现出来的,具体行政行为则是以感性方式作出的,这是行为方式的差别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区分的标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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