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矿业集团个人住房公积金怎么查

【枣庄矿业集团个人住房公积金怎么查】

枣庄矿业集团个人住房公积金怎么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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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资金安全,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优化贷款流程,实现贷款业务操作的规范化,为住房公积金借款人提供更好的服务,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枣庄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管理部、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申请并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配偶、共同还款人,担保人,各受委托国有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各相关单位和个人 。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在本地或异地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或为父母、子女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时,以其所购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权的房屋作为抵押,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偿还贷款本息连带责任,申请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的贷款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包括贷款条件,贷款材料,贷款额度、年限和利率,贷款受理,贷款调查,贷款审核,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款回收、贷后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四条 市中心应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贷款宣传,向申请贷款的职工个人提供优质服务,帮助、引导借款申请人按正确、简便的方法办理贷款,及时还款,确保资金安全 。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一、借款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借款人应具有枣庄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三、借款人有固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已与市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缴存比例各不低于5%,并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应处于正常状态 。五、借款人或配偶是所购住房的产权人,或为其父母、子女购买住房,所购住房为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本单位集资建房、二手房、房改房、回迁住房,个人自建和翻建拥有独立的、具有完整产权的住房,且最后一次交款时间距申请贷款日不超过12个月 。六、如果借款人未婚、离异或配偶未缴交住房公积金等情况,或配偶虽缴交住房公积金而申请贷款额度超过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的10倍的,借款人可向市中心申请增加至少1人作为共同还款人,可将共同还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一并计算 。共同还款人视同借款人,应经市中心认可且满足借款人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如果夫妻一方已经在市中心办理贷款、或为他人贷款作为共同还款人、或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另一方不得同时再申请贷款 。对同一借款人在相近年度内,多次申请贷款购房的,不予支持 。对于欠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没有足够还款能力,个人征信有不良记录,提供虚假购房合同,提供担保条件不符合规定,已在商业银行办理购房价款70%贷款等情况的借款人,市中心不予受理贷款申请 。查询个人征信需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附表一) 。第三章 贷款材料 第六条 凡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需向市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夫妻双方单位财务部门加盖印章的“借款人收入证明(含借款人配偶收入证明)”(附表二)两份;借款人夫妻双方有效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复印件两份,复印到借款人和配偶收入证明上 。二、借款人夫妻双方户口簿中户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两份 。三、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两份 。四、市中心认可的、真实合法的购买住房合同书、或其他有效文件: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需提供地市一级建设主管部门、工商部门共同监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二)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房地产买卖契约和过户有关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三)单位集资建房的,需提供建设规划证明、土地使用证明、单位和开发商签订的施工合同及预算证明、单位职工分房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四)购买房改房的,提供房改办出具的房改审批表和交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五)回迁住房的,提供住房回迁合同(协议)和差价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六)个人在城镇建造、翻建住房的,需提供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证明,个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和预算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份;个人在农村建造住房的,需提供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宅基地房屋准建证明和预算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五、借款人提供不低于购建房价款30%的有效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六、个人信用担保的,提供加盖保证人单位财务章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书”(附表三)一式三份 。七、担保公司担保的,由担保公司在贷款审批前,直接向市中心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保证书”(附表四)一式两份; 八、共同还款人应经市中心认可、满足一定条件,需向市中心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证明复印件,同时提报本人签字、加盖单位财务章的“共同还款人收入证明、连带责任书”(附表五)一式两份; 借款人所提供材料,一份市中心留存,一份转受委托银行;采用担保公司方式担保的,借款人所提供材料各增加一份转担保公司 。第四章 贷款额度、年限和利率 第七条 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 。具体数额按照借款人的申请额和限额标准计算确定,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借款人贷款额度不超过购建房总价款的70%,购买商住房的,贷款额度按实际住宅面积计算; 二、借款人贷款额度不高于其夫妻双方(含共同还款人)现有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的10倍; 三、借款人贷款额度不超过担保公司的担保额或不超过借款人、配偶、共同还款人和保证人贷款年限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总额 。第八条 贷款期限为1-20年 。根据申请人还款能力计算其贷款期限,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有共同还款人的连同共同还款人,下同)月收入的50%,同时也不应低于夫妻双方月收入的30% 。贷款期限与借款人年龄相加不得超过借款人、共同还款人和保证人法定退休年龄向后延长5年 。第九条 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 。现行年利率为:贷款期限1-5年的4.59%,6-20年的5.04% 。还款期内如遇利率调整,除1年期外,于次年1月1日执行新的利率标准 。第五章 贷款受理 第十条 市中心在收到借款人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两级审核、集中审批制度开展工作 。市中心负责贷款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信贷员)应区别不同购房情况,对借款申请人提交的贷款申请材料及有关证件进行初审,重点审核证件、材料、担保是否齐全有效,材料是否真实合法 。对借款申请人建立申请登记制度,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附表六),详细登记借款申请人、配偶、共同还款人基本情况,购建房情况,担保方式等 。第十一条 借款人选择住房担保公司担保或个人信用担保,必须经市中心审核同意后确定 。一、采用担保公司担保的,需担保公司出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保证书”,借款人、配偶(共同还款人)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必须达到申请贷款额的10%,超过规定比例部分可以贷前、贷后提取,借款人填写“贷前、贷后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附表七)一式四联,加盖单位财务章,将款项转入借款人单位或借款人还款账户 。二、采用个人信用担保的,担保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书”,借款人、配偶(共同还款人)和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之和必须达到申请贷款额的30%,并且在贷款期内,借款人、配偶(共同还款人)、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缴交额和现有余额之和应不小于贷款额 。第六章 贷款调查 第十二条 市中心信贷员贷款调查时可以采取与借款申请人面谈、电话访谈、实地调查、社会了解、查询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等多种方式开展贷款调查 。一、购房真实性的调查 (一)借款人购买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住房时,市中心应对开发商及工程项目等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1、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合法性; 2、住宅建设项目应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等 。(二)调查购房合同提供的房屋坐落位置与借款人实际购房位置是否一致,交款凭证是否合法、真实 。二、个人征信调查 借款人、配偶、共同还款人和保证人个人征信系统有不良记录的,不予支持 。三、保证人的调查 保证人必须有固定职业、稳定收入,在市中心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本人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也没有为他人公积金贷款担保,有能力并自愿为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对保证人信誉、身份、资格、担保能力的调查,可以采用电话咨询、社会了解、面谈、查询征信系统等方式进行 。四、担保公司的调查 调查拟抵押房产的权利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确认抵押物的权属证明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指定担保公司办理抵押担保手续 。市中心应对担保公司日常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进行监管,担保公司应每月向市中心报送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保证提供担保合法、合规、有效,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五、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调查 应根据借款人夫妻双方或共同还款人所从事的职业、年龄、工龄,月收入水平,结合发放贷款的金额和期限进行调查 。第十三条 通过调查,信贷员应对调查结果进行整理、分析,提出明确意见,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调查审批表”(附表八),转审核人审核 。第七章 贷款审核 第十四条 市本级由贷款科科长负责审核,各管理部、分中心由其负责人负责审核 。主要审核借款人提交的材料、担保是否足额有效、真实合法,证件是否齐全完整 。对管理部提报的材料,由市中心贷款科负责复核 。第十五条 在规定时间内,审核完成、签署意见,转信贷员填制《贷款审批汇总表》(附表九),按规定程序提请报批 。第八章 贷款审批 第十六条 贷款审批由市中心个人贷款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贷会)负责,每两周审批一次 。审批程序:各管理部于召开审贷会的前两天,把有关申请贷款材料报中心贷款科复核,复核合格提交审贷会审批;审贷会成员在认真听取市本级贷款科、各管理部、分中心对每位借款人购房、担保等情况汇报后,审贷会签署意见报分管主任和主任签批 。滕州分中心自行审查、复核,编制汇总审批表报中心贷款科并提交审贷会审批、审贷会签署意见报分管主任和主任签批 。第十七条 信贷员根据审批意见做好贷款发放前的准备工作: 一、将有审贷会和主任签批的“贷款审批汇总表”复印件转会计科一份,由会计科安排放贷资金 。二、对借款人夫妇、共同还款人及保证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冻结,涉及其他管理部或分中心的,开出“冻结通知书”(附表十) 。三、开出“贷款委托通知书”(附表十一),明确委托银行名称、地址、贷款的对象、金额、期限、办理贷款有效时间等内容,转受委托银行准备发放贷款 。第九章 贷款发放 第十八条 按照规定程序,经审批准予贷款的,信贷员向受委托经办银行出具“贷款委托通知书”,向申请人发出准予办理通知;在同一时间内,对未予批准或不完全符合贷款条件的,信贷员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贷款由受委托银行负责发放 。受委托银行根据市中心开具的“贷款委托通知书”,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合同签订后,向市中心申请贷款基金并将贷款批准金额划入借款人账户 。受委托银行要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办结贷款,应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视为自营性贷款加强管理 。自市中心下达“贷款委托通知书”之日起,借款人一个月未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视其自动放弃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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