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拉伦茨为代表的德系法学方法论将法律论证分为三个层次 , 分别是法律法律规则的解释、基于规则的漏洞填补和超越规则的法的续造 。
文章插图
前面的分类是根据方法的分类 , 此部分根据解释的结果来进行分类 。有些书籍将方法和结果混淆在一起 , 造成了人们对法学方法论学习的困难 。
法律以文字为载体进行体现 , 文字必有其含义 , 含义必有其范围 。一个法律概念有其核心 , 有其两可的模糊边缘 , 边缘之外还有无论如何够不到的文义之外 。
就是说法律规则白字黑字写的明明白白 , 但是教条地依照文义会产生不公正的结果 , 从而应该对核心文义进行限缩 , 再挖一个例外的小洞 。
比如 , 禁止自己代理的规定 , 父亲赠与5岁儿子房产 , 明明白白在规则的文义之内 , 但依据该条规制的目的和整个法的精神 , 将这种情形作为例外 。
学者和法官没有立场 , 比较中立 , 持某种观点应该一以贯之 , 以实现同等对待 。而作为当事人和律师 , 在法律之限度内为当事人利益争取 , 自没有观点一致的要求 , 只要言之成理即可 , 需要根据立场的不同而留意观点的不同 。
【什么是法学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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