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24条更改,夫妻外债共担合理吗?

本文由北京君众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律师张明君原创 。
2016年,一篇名为《婚姻有风险,领证需谨慎》的文章在微博广为流传开来,文中一位离异女性讲述自身经历,表达了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无奈,“简单点说,如果婚内配偶背着自己在外面签借条,自己纵然不知情,也会因为是夫妻关系而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 这也让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成为了大家讨论的焦点 。

婚姻法第24条更改,夫妻外债共担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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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8日,最高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补充规定”),对广受争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进行了补充规定,同时也让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细则更加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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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通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
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
最高院《离婚财产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日前修订的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后面两款就是本次补充规定所增加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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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婚姻法规定,规定了夫妻离婚时因共同生活负担之债务由婚后所得之财产偿还,婚后所得之财产不足以清偿夫妻债务的,男方承担无限连带之责任 。 这是最开始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 后1980年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延续了1950年婚姻法的规定,不过在清偿方式上改为了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可以由双方协议清偿或者由法院判决 。 这一规则也延续至今 。
根据法律规定,关于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只有一点,即夫妻因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不足的由双方协议约定或者法院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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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正是由于上述规定,在审判实务中也发现了存在“假离婚、真逃债”的情形,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相应的保护 。 正因为如此,在婚姻法解释二起草阶段,司法实践中反映较多的情况是,夫妻以不知情为由规避债权人,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给另一方,借以逃避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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