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律他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问题

问题补充说明: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 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 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 , 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 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 , 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 , 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 剩余三项明显带有企业违约性质 , 为何连经济补偿金都没有 , 当然更没有解约赔偿 , 变成了合法而不需要补偿的解除合同事由 , 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 经变更劳动合同后 , 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 我主要有以下疑问:1)“第四十五条-(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这里的第一款是指“(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还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定 ,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对于该条;2)可以看出 , 破产整顿都得支付经济补偿金;请各位高手给与指点一下 , 可能是我理解偏差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 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展开 个人认为第一款是指四项解除合同的内容 , 而不是仅仅指第(一)  , 另外请这个柏律师不要影响律师的形象 。

《劳动律他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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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 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夫阶站胶底审城儿着采查说明情况 , 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 , 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 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来自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 , 经变更劳动合同后 , 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
【《劳动律他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问题】360问答裁减人员时 , 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让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际边略同货烧雷文病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白补业人员 , 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 , 在六个月内重新招希色春事本天用人员的 , 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 , 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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