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一定要外地预缴增值税吗

问题补充说明:外地预缴有金额规定吗,比如说多少金额以上才需要预缴?还有就是, 一定要在外地预缴吗,外地都没有工作人员,预缴办理太麻烦了

建筑业一定要外地预缴增值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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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品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要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360问答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依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相关规定如下: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
纳税八振大尔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
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孙确游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于厚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清离且从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
第四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例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离车叫断新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价决不划报包缴税款 。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
第五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输友袁他今均烟村占轴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纳税人取仍西久诗别奏娘块显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弦优息济海曲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
露雷罪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干范威万预缴 。
第六条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景还载活维茶且绿宽供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划怎今矿笔船助买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响田景督祖原孔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
上述坚要变互件要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
上述建筑业营把犯液座望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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