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公租房买卖政策-贵阳公租房管理办法( 二 )


2、凡机关部队、领导干部占用的私人自住房 , 均应争取在今年年底以前腾退完毕 , 不得拖延 。工厂、企业、学校及“三站、两代、一所”占用的私人自住房 , 要做出退房计划 , 分期分批 , 逐步腾退 。其中占用“三高”、知名人士、华侨的自住房 , 争取在今年年底以前腾出 , 退还给原房主 。
3、原房已经翻建、改建成生产、营业用房的 , 可由现占单位另筹房屋安置房主住房 , 原房由现占用单位按房管局的规定作价收购(不属落实私房政策 , 任何单位不得购买私房) 。
凡职工个人占用私人自住房的 , 无论是由房管部门或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安排的 , 还是自行挤占的 , 都应视为无房户 , 由职工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其住房 , 将占住的房屋尽快退还给原房主 。其中占用“三高”、知名人士、华侨和现在住房十分困难的房主的房屋 , 要尽先安排 , 争取在今年年底前基本退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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