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泽民律师:广强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韩武斌律师:广强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关键词:虚拟货币 “挖矿” 刑事合规
2022年1月10日 , 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将虚拟货币“挖矿”纳入淘汰类产业 。 (详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的决定)
这一产业结构调整是延续了2021年9月24日《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第(七)项的内容(以下简称9.24《通知》) , 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在增补列入前按照有关规定禁止投资 。
而之所以禁止虚拟货币“挖矿” , 一是基于“挖矿”活动能耗和碳排放强度高 , 对实现能耗双控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带来较大影响 , 加大部分地区电力安全保供压力 , 并加剧相关电子信息产品供需紧张;二是虚拟货币炒作交易扰乱我国正常金融秩序 , 催生违法犯罪活动 , 并成为洗钱、逃税、恐怖融资和跨境资金转移的通道 , 一定程度威胁了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
在上述节能减排、碳中和的生态目标以及保障稳定的金融秩序 , 防范违法犯罪活动的背景下 , 禁止虚拟货币“挖矿”就成为必然 。
然而 , 即使禁止“挖矿” , 但是市场上仍然存在大量的“挖矿”项目 , 比如“质押挖矿”、“流动性挖矿”等 。
这就不得不思考 , 禁止“挖矿”是不是意味着任何形式的“挖矿”都不得在国内存在 , 是不是国内所有主体也都不得从事与“挖矿”相关的活动 , 个人是不是也不能去投资“挖矿” , 比如投资境外的“挖矿”项目 , 更重要的是从事“挖矿”是不是会被认为是犯罪行为?
文章插图
一、任何形式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都将禁止 , 没有例外 。
目前 , 可能有这样一种认知 , 既然“挖矿”耗能 , 影响碳中和 , 那么是不是不耗能 , 不影响碳中和的“挖矿”项目就可以被允许 。
这种认知 , 主要源于目前的“挖矿”机制 , 大多数是通过计算机的计算能力(也叫“算力”)进行 , 其所蕴含的底层区块链共识机制是工作量证明(POW , Proof-of-Work) , 在POW的共识机制之下 , 每个参与“挖矿”的人即“矿工”都必须依靠一定的计算机设备 , 在区块链上参与记账 , 进而获得相应的代币奖励 。
而由于POW机制之下的“挖矿” , 需要依靠大量的电力来带动动计算机的各种设备 , 因此 , 就会耗费大量的电力能源 。 比如以太坊、比特币是用显卡、芯片“挖矿”;奇亚币、fil币是用硬盘“挖矿”等等 。 总之 , 计算机上的各种设备都可以用来“挖矿” , 而使用何种设备“挖矿” , 取决于某一币种的算法 , 但只要启动设备就会耗费电力资源 , 结果只是耗费资源的多少问题 。
因此 , 为了解决耗能的问题 , 虚拟币“挖矿”的共识机制不停更迭 , 于是就出现了权益证明机制(PoS , Proof-of-Stake)和委托权益证明机制(DPoS) 。 权益证明类机制下的共识机制 , 与POW最大的不同在于不需要算力“挖矿” , 也不需要物理设备“挖矿” , 而是通过投入的虚拟币证明自己的“权益” , 再根据持有币的数量和时长获取自己的代币收益 。
比如 , 权益类共识机制下的“质押挖矿”以及“流动性挖矿”就成为当前的热门“挖矿”项目 , 这两类“挖矿”都是通过投入一定比例的虚拟货币获取虚拟货币产生的利息 。
这类不通过“算力” , 无需投入物理挖矿设备的“挖矿”项目 , 虽然不会造成能源消耗 , 但是仍然会面临各种金融风险 , 扰乱我国正常金融秩序 , 催生违法犯罪活动 , 尤其是目前各种DeFi“流动性挖矿” , 因为不同于算力挖矿 , 没有算力挖矿背后的资源消耗作为背书 , 形成的矿池是靠主流币的堆积 , 没有一个确定的共识项目 , 逐渐就演变成了“以币换币”的币池 , 隐藏着巨大的金融危机 , 以及违法犯罪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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