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之诉讼时效作为公基法律模块需要考生掌握的内容 , 要求理解识记 。 下面中公医疗卫生人才网为大家带来相关内容 。
一、概念
诉讼时效是权力受到侵害后 , 权力人如不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行使权力 , 其权力即不再受诉讼保护的制度 。 它属于消灭时效 , 它的完成只消灭胜诉权 , 不消灭实体权力 。
二、种类
根据《民法通则》和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 , 我国诉讼时效的种类有:一般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 。
1、一般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力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2、特别诉讼时效
它与普通诉讼时效相对应 , 仅适用于法律指定的某些民事权力 。 如《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 ”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 , 依照法律规定 。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力被侵害时起计算 。 但是 , 权力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 , 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 有特殊情况的 , 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 ”
三、中止与中断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 ,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 , 诉讼时效中止 。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 , 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 ”
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 , 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 从中断时起 , 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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