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留守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 , 应当予以训诫 , 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 侵犯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 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 ,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违反本条例规定 ,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 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
【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方法】(来源:陇南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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