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了地理标志的使用条件以及正当使用地理标志的情形,但该正当使用仅仅是指正当使用地理标志中的地名,而非“地理名称+产品通用名称”的完整表达。只有商品符合特定条件且履行申报等相关手续后,方可使用该地理标志商标。
来源:长沙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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