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违法|拓宽问题发现渠道 举报利剑斩断污染环境“黑手”( 二 )


“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给予重奖这一经济激励机制,需要长期不断的坚持与完善 。”梅宏认为,奖励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能够激励长期饱受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企业和个人,从维护自身权益出发检举揭发涉事企业 。同时,群众举报对企业也会起到威慑作用 。
奖励制度仍属初创
尚未形成完整体系
从通报案例来看,各地给予奖励的标准各有不同 。
例如,在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对群众举报非法处置废铅酸蓄电池案件实施奖励的案例中,根据《天津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和《天津市全面排查整治危险废物专项行动方案》有关规定,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给予举报人20万元奖励 。
在山东省济宁市生态环境局任城区分局对微信举报企业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案件实施奖励的案例中,根据《任城区环保有奖微信举报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济宁市生态环境局任城区分局于现场核实当日以微信红包的方式给予举报人100元奖励 。
公开信息显示,在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出台后,各地陆续出台相关文件,建立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不同地方对举报奖励的标准有所不同 。
2020年5月,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和甘肃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甘肃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规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标准是500元到1万元不等 。
2020年12月,海南省生态环境厅与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根据法律法规和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明确了10类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标准,奖励500元到5万元不等 。
刘洪岩认为,举报奖励的引导性意义远远大于奖励的数额本身,未来还需要为生态环境违法举报制度设置统一的奖励标准 。
目前,环境保护法对于公民享有的举报权以及获得举报奖励方面作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 。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
梅宏认为,上述规定赋予公民对于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权利,以及对于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 。
相关部门规章对于举报奖励制度的具体内容也作出了规定 。2015年发布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规定,支持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环境保护公共事务进行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并鼓励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推动环境保护有奖举报专项资金的设立 。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生态法研究室助理研究员林潇潇在接受《法治日报》采访人员采访时认为,当前在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领域的规范创设还处于摸索阶段,尚未形成层级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 。
亟须完善制度设计
大力提高执法效能
生态环境部在通报中称,举报奖励制度在鼓励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事业,拓宽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渠道,优化生态环境执法方式,提高企业自觉守法意识,推动实现“三个治污”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各地通过举报奖励制度,查办了一批大案要案,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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