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违法|拓宽问题发现渠道 举报利剑斩断污染环境“黑手”( 三 )


生态环境部认为,举报奖励制度是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重要举措 。各地要深入推动实施,用好用足举报奖励制度,进一步提高这项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将其作为生态环境部门与人民群众沟通的连心桥,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满意度和幸福感 。
在林潇潇看来,举报奖励制度是提高环境综合治理效果的有力保障之一,也是环境执法部门职权的一种体现,为了提高环境规制效果、防止行政机关权力滥用,有必要通过正式的法律规范创制,对这一制度加以确立及规范 。
林潇潇认为,应在高层级法律规范中确定举报制度的核心内容、基本框架,比如相关部门的职权安排;确定适用范围的基本原则、举报制度的程序、当事人权利保护、对进一步完善规范的授权等 。针对制度的细节性内容,如具体适用范围、奖励金额与标准等,则可以授权地方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如违法行为类型、财政收入、环保经费等因素自行确定 。
梅宏认为,应严格规范举报奖励制度的程序,力求做到程序公正,建议生态环境部门在严格遵守相关实体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认真保障举报人的举报权利;依法保障举报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给举报人确定的答复 。
【环境违法|拓宽问题发现渠道 举报利剑斩断污染环境“黑手”】林潇潇建议,强化对举报人的保护 。如果举报人及其信息得不到妥善保护,举报人可能面临报复风险 。在这种情况下,即便设置了高额奖励,举报的积极性还是无法得到有效激发,应通过规范举报条件、设计科学完善的举报及奖励程序、设置合理的法律责任、配置严密的举报人信息保护机制等举措,在保证举报人举报便利的同时,强化对举报人的保护 。
林潇潇提醒,还要防止举报权利被滥用,应当通过有效的制度设计,完善如举报条件、上报信息内容、举报流程、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对举报信息可信度加以识别,对滥用举报权利的行为加以抑制 。
在梅宏看来,举报奖励制度离不开政府监管,具体监管的对象可能涉及两种:一是对于“举报受奖励”行为本身的监管;二是对于“被举报企业的事后监管” 。前者可以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进行监管,后者可以要求被举报企业定期汇报 。
同时,细化部门与部门之间内部协议和程序 。对涉及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举报,公安机关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构建内部交流机制,在联合执法、监测方面通力合作 。借助公安执法的力量,弥补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在取样固定证据环节的缺陷与不足 。(见习采访人员 孙天骄采访人员陈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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