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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三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 , 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 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
第三十六条 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 , 建立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调查、处置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 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履行线索管理、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管理协调职能 。
第三十七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 ,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 , 履行审批手续 , 进行分类办理 。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定期汇总、通报 , 定期检查、抽查 。
第三十八条 需要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 ,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 成立核查组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 , 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 , 提出处理建议 。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分类处理意见 。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和分类处理意见报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
第三十九条 经过初步核实 , 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 , 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 , 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
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后 , 应当主持召开专题会议 , 研究确定调查方案 , 决定需要采取的调查措施 。
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 , 并通报相关组织 。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 , 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 , 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
第四十条 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 , 应当进行调查 , 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 , 查明违法犯罪事实 , 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 , 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 。
第四十一条 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 , 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 , 出具书面通知 , 由二人以上进行 , 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 , 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 。
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 , 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 留存备查 。
第四十二条 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调查方案 , 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 。
对调查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 应当集体研究后按程序请示报告 。
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 , 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 。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 , 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 , 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特殊情况下 , 可以延长一次 , 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 , 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 , 应当及时解除 。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 , 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