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评|陈酿不陈:年份酒不能一直处在“模糊地带”| 窖藏( 二 )


而对年份酒乱象来说,生产领域的监管固然重要,流通领域、消费领域的监管同样重要。强制年份酒标识真实原料和年份,有助于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明明白白消费。这本就是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国家法律的底线要求。
而对有些造假者来说,问题并不在有没有强制审查标准和强制标识要求。一瓶“年份酒”上,标有显著的“15”“30”“50”字样。消费者若理解为“XX年陈酿”可就大错特错了。一旦遇上较真的消费者,厂家的解释是,这些数字只代表酒的型号,而非年份。还有的会在很不起眼的角落标注“三年陈酿”,以显示厂家对消费者是进行了明确告知的。
年份酒造假或欺诈的不同形式,需适用不同的法律来应对。并不是没有生产领域中的强制审查标准,监管部门和执法机构就无能为力,只能坐视乱象丛生。
比如,虚标,甚至故意诱导消费者误解“XX年陈酿”的包装,不正是《广告法》第28条中的“虚假广告”吗?再查到虚标年份的白酒,不妨按《广告法》相关条款进行查处。
一纸“白酒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仅是对年份酒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补强,而非全部。再好、再细、再完善的标准,也需“不勾兑”的执法和强有力的监管,才能挤出年份酒里的水分。
新京报特约评论员 | 王琳(法律学者)
编辑 | 丁慧
实习生 | 黎志栋
校对 |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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