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不能仅仅以方便管理为目的

赵万一在《法学家茶座》第12辑上撰文, 《法律为什么会受到非议》说, 物权法草案颁布后, 引来社会大众诸多的意见, 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之一, 是立法者对法律功能的理解上出现了偏差 。 法律的功能具有多重性 。 一般而言, 直接调整市场经济的法律大多应当以导向和促进为主;涉及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应当以保护、保障为主;而政府主导性的法律则应当以规制、矫正和制裁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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