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送达怎么办?】
《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的;除非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的权利 。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布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其他文件也适用于第40条的规定 。无法当面送达的,可以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必须由受送达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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