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人事管理制度( 四 )


第三十三条:员工调职前,必须接受将要调往岗位的岗前专业性培训,直到能满足该岗位的上岗要求 。特殊情况经将调往部门的主管同意,可在适当的时间另行安排培训 。
第三十四条:对于培训中成绩优秀者,除通报表彰外,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经培训不能胜任岗位者,可再次培训,经两次培训仍不能胜任未能达到者,公司将解聘 。
第八章 调职
第三十五条:公司基于业务上的需要,可调动员工的职务、岗位或工作地点,被调员工不得借故拖延或拒不到职 。
第三十六条:各部门主管在调动员工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其个性、学识、能力,务使“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才职相称” 。
第九章 员工辞职或离职
第三十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系公司付出很大资金和巨大代价长期培养出来,因而,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员工辞职或离职规定 。
第三十八条 员工欲辞职时,普通员工必须提前至少半个月向其主管提出辞职请求,副主任以上干部及技术人员必须提前至少一个月向其主管和总经理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经相应管理层批准后在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离职 。
第三十九条 员工主管或总经理应与辞职员工积极沟通,对绩效良好的员工或干部努力挽留和谈话,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条件的可能性 。
第四十条 员工辞职若获准,则办理离职移交手续,交接工作包括:
1、收回员工的工作证明、钥匙、名片等与公司标识有关的物品 。
2、公司的文件资料、电脑磁盘、项目资料等涉及公司经营的资料 。
3、公司价值在100元以上的办公用品,所经管、使用的公物和其它财物 。
4、公司印签、未办理或在办理的事项交接 。
5、清算财务部门的领借款手续及未办理的收、付款结算手续 。
第四十一条 员工辞职时的未领工资,由财务部门在正常发放在职员工工资一并通知其前来领取,不得提前支取 。
第四十二条 员工年中辞职,年末无任何奖金及考核奖励、福利 。同时辞职员工的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即时停交,公司不代管辞职员工的社会保险,但被公司解聘时另有协议的除外 。
第四十三条 罚则,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罚则如下:
1任副主任以上干部的,公司扣罚其未领工资,但不超过三个月 。
2、普通员工,公司扣罚其未领工资,但不超过两个月 。
3、担任销售员职务的,必须将本人所经办的销售点的货款清收完毕,否则公司将按法律程序追究其责任,同时按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第1款处罚 。
第四十四条 员工未按本规定办理离职手续而擅自离职,除按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外,员工的社会保险即时停交,因无手续而造成的个人社会保险损失后果由员工自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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