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缉犯陈莲香判刑了没有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2日作出(2011)岚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陈莲香犯拐卖儿童罪,判处陈莲香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

通缉犯陈莲香判刑了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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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因表现良好,陈莲香曾已获假释 。
拓展资料
下面是陈莲香获假释的判决书 。
通缉犯陈莲香判刑了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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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1刑更5973号
罪犯陈莲香,女,1950年7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汉族,文盲,家庭住址:福建省平潭县平原镇榕山村镇间154号 。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十五分监区服刑 。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于2O11年6月22日作出(2011)岚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陈莲香犯拐卖儿童罪,判处陈莲香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3)榕刑执字第683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9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莲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被评为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另查明,罪犯陈莲香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 。
本院认为,罪犯陈莲香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莲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莲香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莲香予以假释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9月29日起至2019年5月19日止 。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审判长 薛 晴
审判员 李 红
审判员 赵一鸣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唐丽榕
【通缉犯陈莲香判刑了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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