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保护的发展历程

【外交保护的发展历程】

外交保护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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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保护是一个古老的国际法问题,包括外交使节保护和领事保护,在性质上属于国家的权利而非个人的权利 。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的依据是对其侨民的属人管辖权 。外交保护的适用范围一般包括外国人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和诉讼权利遭到非法侵害 。与外交保护相关的问题主要有卡尔沃条款的效力和外交庇护等问题 。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一般应具备三个方面的条件 。即受害的侨民具有保护国的国籍;受害的侨民遭受所在国损害的事实;受害的侨民用尽当地救济办法 。侨民的国籍是其本国行使外交保护权的依据;侨民遭受所在国的实际损害是侨民本国行使外交保护权的基础 。但损害事实并不当然引起国际责任,只有当侨民用尽当地救济办法而得不到救济时,才引起所在国的国际责任 。外交保护在实践中只能以和平的方式进行,具体形式有外交机关向本国侨民提供帮助和协助,外交机关与居留国政府交涉、抗议、国际求偿等 。外交保护是指在一国的外国人应履行其对居住国和国籍国的双重义务,同时他的有关权利也应得到居住国及国籍国的双重保护 。当在居住国其权益受到侵害时,国籍国在某些情况下有权采取某些措施提供帮助,其中重要的措施之一就是外交保护 。外交保护泛指一国通过外交途径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所进行的保护 。国家有权对其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这是国家属人优越权的重要内容之一 。实践中,各国都是通过本国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提供各种保护 。外交保护制度建基于国家责任制度、国家主权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2006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二读通过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是该制度的最新发展成果,它扩大了外交保护的对象,明确了外交保护条件中的国籍原则和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但在对外交保护的性质界定、外交保护适用的国籍条件和用尽地方救济原则的例外情形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等方面尚待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以顺应全球化背景下国际人权保护的发展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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