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服装协会的组织章程( 四 )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 。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在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民政部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08年4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
中国服装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中国服装协会的组织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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