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请假制度管理规定是什么?

机关事业单位请病假规定:
(一)机关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主管领导请假 , 并递交病假条 , 由主管领导签字 , 报人事科备案 。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单位领导请假 , 并递交病假条 , 由单位领导签字后 , 报办公室主管人事同志备案 。
(三)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不含公休节假日 , 下同)的 , 原工资照发 。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 , 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 , 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 , 下同) 。
(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 , 原工资照发 。
3、病假超过6个月的 , 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 , 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
(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 , 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
(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 , 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

事业单位请假制度管理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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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关具体事宜 。
1、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工资待遇 , 应由所在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 , 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
2、病假工资每月按21.5天折算 , 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
3、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 , 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 , 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
4、工作人员计发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工作年限 , 仍按现行工龄计算有关规定执行 , 即从参加工作之当年起计算 。
5、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 , 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方可恢复工作;身体恢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 以后再休病假的 , 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 , 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
6、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 , 即停发病假期间工资 。
7、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岗位性津帖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
8、新录用人员在见习(试用 , 下同)期间休病假的 , 见习期间工资照发 , 其休病假时间超过两个月及以上的 , 见习期时间相应顺延 。
9、工作人员因公负伤或因公受伤部位复发休病假的 , 其休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
10、因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 并经医务鉴定委员会鉴定 , 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 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
11、女性工作人员休产假期满 , 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 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 , 并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批准 , 可享受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
12、在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 , 不再享受当年的职工休假待遇 。
【事业单位请假制度管理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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