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插图
(一)累计支付时间不足5年的,按最低工资的75%支付 。
(二)累计支付时间超过5年不满10年的,按最低工资的80%支付 。
(三)累计支付时间超过10年的,支付最低工资的85% 。
(四)自领取失业保险金第13个月起,按最低工资的75%发放 。
自2003年10月1日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满16年的失业人员,自领取失业保险金之日起第13个月起,在原核定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基础上,额外发给失业保险金 。附加标准为:累计缴费时间为17-21年的,加发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累计缴费时间为22-26年的,加发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累计缴费时间超过27年的,加发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 。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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