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心想要在香港籍子女的父母会采取“曲线救国”的方式, 使孕妇的入境合法有效 。 例如, 通过改变国籍的方式入港产子、假结婚入港产子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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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 香港方面也会加强对这种法律规避现象的排查, 发现非法行为可能会让当事人和中介机构获刑 。
毫无疑问, “双非”赴港产子将会越来越难 。
赴港产子的法律规避
所谓法律规避, 又称僭窃法律或欺诈设立连结点, 是指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 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的构成要素, 避开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则, 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
关于法律规避的效力问题, 我国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条做出如下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 不发生适用外国法的效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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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出, 我国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主张, 法律规避是指规避我国的强制性或禁止性的法律, 而非任何法律;而且, 当事人规避我国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法律行为无效, 不发生适用外国法的效力 。
该规定所持的规避本国法行为无效的观点, 与世界各国在理论和实践上的规定趋于一致 。
赴港生育当事人利用改变孩子出生地这一连结点的事实来逃避应该适用的计划生育法及其相关法规, 明显地是规避我国强制性的法律规定的行为, 因此该行为是无效的法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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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咨询热线“12356”工作人员介绍, 夫妻双方均为内地居民, 在国外、境外生育的子女回内地居住, 办理了入户手续或两年内累计居留满18个月的, 在适用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时, 应当计算该名子女 。
换言之, 只要父母户籍在内地, 不管在什么地方生育, 只要不符合照顾生育政策, 都要受到超生处罚 。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1998年《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在内地生育的, 执行内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 。 ”
国家人口计生委对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谭某易某夫妇在香港生育第二个子女有关政策性问题请示的批复》(2007)中指出:“双方均为我国内地居民, 在香港生育第二个子女, 不符合国家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 属违法生育, 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处理 。 如其子女不在内地办理入户手续, 不回内地定居, 可暂不征收社会抚养费 。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 在香港生育二胎也是违法的 。
赴外产子青睐之地
目前, 世界上的取得国籍主要有出生和加入两种方式 。 因出生而取得国籍分为出生地原则和血统原则 。
美国、加拿大、新西兰等采取出生地原则的国家, 不问父母的国籍, 只要孩子出生在本国即取得本国国籍 。
澳大利亚、新加坡、德国等采取血统原则的国家, 不管出生地在哪里, 孩子的国籍必须随父母双方或一方的国籍 。
【赴港产子固然好 法律问题可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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