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港产子固然好 法律问题可不少

本文由北京君众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律师张明君原创 。
Angelababy在香港顺产生子的消息不仅得到众明星的祝福, 相信也坚定了不少准爸准妈赴港生子的决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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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提醒的是, 因为Angelababy是香港籍, 所以在香港出生的宝宝自然也是香港籍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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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想要和Angelababy一样生个香港宝宝的宝妈们, 是不是必须像他们一样父母双方至少有一个为香港身份?普通的大陆居民能否也要一个香港籍的宝宝?
这个问题涉及到“双非”赴港产子的法律问题 。 笔者将为大家详解法律上有关“赴港产子”那些事儿 。
赴港产子指什么
一般来说, 赴港产子是指内地孕妇在怀孕后进入香港境内进行生产, 以此来使婴儿获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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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是所有的赴港产子都是违法行为, 生产行为本身也并不违法, 但是没有合法的入境理由进入香港境内且以产子为目的则是违法的, 香港媒体将这一现象称为“双非” 。
“双非”是针对内地人赴港产子总结出来的集合性名词, 通常指双非儿童、双非孕妇、双非子女 。 狭义的“双非”指夫妻双方均非香港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 也不在香港定居, 不享有居港权的中国内地居民 。 他们为了使子女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 选择各种合法或非法手段进入香港, 在香港的公立或者私立医疗机构产子 。
赴港产子的热潮
赴港产子之所以成为一股浪潮有其内在的社会原因和法律原因, 表面的原因是香港的福利待遇, 包括:自由的出入境管理、高素质和国际上承认的学历、国内名牌学校免试就读、优越的社会福利、宽松的人口政策、100%的就业率、精湛的医疗、亲人出入自由等等, 但是最根本的还是法律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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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在香港产子的孕妇多数怀的是第二胎或者第三胎, 为了躲避内地的计划生育政策的限制和超生的惩罚, 香港可谓是理想地 。
在香港出生的子女可以取得香港籍, 享受香港居民的优渥福利待遇和丰富教育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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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 为了逃避计划生育而赴港产子实为法律规避的一种, 由于我国实行“一国两制”, 它是区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 。
我国《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 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 ”第49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 ”这是我国根本大法对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 。
在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出台以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规定每对夫妻原则上只能生育一个小孩, 现行法律规定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 ”
《计划生育法》还规定了“法律责任”相关条款, 如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 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 自欠缴之日起,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 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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