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 娱乐明星与普通人相比, 其隐私权的定义以及范围是不一样的 。 与普通公民相比, 公众人物拥有更多的资源和社会关注度 。 相应的自在获得了以上利益的同时, 他们也有满足公众知情权的义务 。 所以我们大抵可以这么形容, 公民享有的隐私权要比明星更加宽泛一些 。 我国现在没有对隐私权的定义、界限、限制作出非常具体的规定, 但是理论与实践都认同了对以娱乐明星为代表的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尤其是当很多娱乐明星被当成年轻人的偶像, 理所当然应受到公众的监督 。 公众有权利了解其真实面目, 有权利了解其丑闻 。 但是也并不是说明星隐私不受保护 。 当知情权和隐私权发生冲突时, 法律应优先保护隐私权, 禁止知情权被滥用, 不得以侵害、牺牲他人的权利为代价来支持公众知情权 。 比如说白百合出轨事件, 视频与照片都拍摄于公共场所 。 但如果采访人员违法进入明星的家庭住所内进行拍摄, 则应认定是侵犯了明星的隐私权, 如果娱乐采访人员的跟拍以刺探、偷窥明星隐私为目的, 且跟拍行为较为恶劣, 甚至影响到了其正常的公共生活, 如堵门、近距离跟拍、拍摄范围扩大到家人(子女)等等, 应当认定是违法的 。
我们再来了解一个判例 。 2007年, 甘肃女子杨丽娟因追星致其父在香港跳海自杀 。 随后广州某报刊就此刊登了一篇文章, 随后杨丽娟与其母状告该报社侵犯其一家人的名誉权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此案后认为, 杨丽娟追星事件由于被众多媒体争相报道因此成为公众广泛关注的社会事件 。 杨丽娟及其父母多次主动联系、接受众多媒体采访, 均属“自愿型公众人物”, 自然派生出公众知情权 。 法院认为, 南方某报作为新闻媒体对这一社会关注的焦点进行调查, 行使报道与舆论监督的权利, 并无违反法律规定 。 因此, 涉讼文章即使披露了杨丽娟一家的个人隐私, 对于可能的轻微损害, 杨丽娟也应当予以容忍 。 最终法院判决杨丽娟败诉, 由此诞生了确定中国公众人物权利受限原则的第一案 。
大多数人特别是明星, 因其公众人物的身份受到了媒体的重点关注, 往往会认为个人生活被报道是侵犯隐私, 不合法规的 。 然而新闻界则认为大众有权知道公众人物的信息 。 所以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普通人的隐私权是会被区别对待的, 并且这种区别被蕴含于大多数司法习惯中 。
以上内容就是白百合拿儿子当挡箭牌? 明星隐私权与大众知情权之争的内容啦,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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