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三 )


例4 仍以例3为例,但在第五年,企业所得税税率改为30% 。公司前四年会计处理仍同例3所示 。
第五年
按税前会计利润计算应交所得税=1000×30%
=300万元
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交所得税=(1000+20)×30%
=306万元
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306-300=6万元
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3000000
递延税款6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060000
实际交纳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060000
贷:银行存款306000
第六年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交所得税=(1040-20)×30%
=306万元
在转销时间性差异时,仍然按该项差异,发生时的税率33%计算,即应转销的时间性差异为6.6万元(20×33%) 。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3126000
贷:递延税款660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060000
第七、八、九各年的会计处理同上 。
第十年
按照应纳税所得计算应交所得税仍为306万元 。但转销的时间性差异要按原发生时的30%的所得税税率计算,即应转销的时间性差异为6万元(20×30%) 。
借:所得税3120000
贷:递延税款600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060000
由于采用递延法的情况下,“递延税款”科目的余额不因以后税率的变动或开征新税进行调整,所以递延法在转销时间性差异时比较简单 。这种方法的缺点是,在税法或税率变动或征收新税之后,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递延所得税可能不表示所得税的实际结果,即企业在以前年度承受的将于以后年度转回的现存的时间性差异的结果 。由于这个原因,在递延法了,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递延所得税额,通常称为递延所得税贷项或借项,而不称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 。
2、债务法的会计处理
债务法是把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而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保留到这一差额发生相反变化时转销 。在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递延税款的余额要按照税率的变动或新征税款进行调整 。
仍以例4加以说明
第一、二、三、四年的处理不变 。
第五年的有关处理如下:
按照税前会计利润计算的应交所得税=1000×30%
=300万元
按照应纳税所得计算的应交所得税=(1000+20)×30%
=306万元
调整因前四年按33%的税率计算对纳税的影响=20×4×(33%-30%)
=2.4万元
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3000000
递延税款60000
贷:应交税交-应交所得税3060000
同时,记
借:所得税24000
贷:递延税款24000
第六年:
按照税前会计利润计算的应交所得税=1040×30%
=312万元
按照应纳税所得计算的应交所得税=(1040-20)×30%
=306万元
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312-306=6万元
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3120000
贷:递延税款600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060000
第七、八、九、十年的会计处理同上 。
由于采用“债务法”时,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对递延税款科目的余额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因此在资产负债上所列示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相应比较符合实际,比较准确 。相应其缺点是它的运用比递延法难,主要原因是因为每次税法或税率的变动都必须重新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