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涉案产品的知名度、辣椒协会合理的维权费用、涉案侵权产品的销售量等情况 , 并考虑到辣椒协会对本地村民应当以指导为主、不应以获利为目的 , 判决:
被告高某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辣椒协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
被告高某赔偿原告辣椒协会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000元 。
法官说法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种商品来源于某地区 , 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 地理标志属于区域公共资源 , 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应当是当地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 , 应做到合法、合规、自律 , 维权时应依法合理行使诉讼权利 。 对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并不等于对公共资源的垄断 , 应合理确定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和禁用权的范围 , 以平衡公共利益和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
樟树港辣椒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 同时系湖南地域特色农产品 , 2013、2017年度两次入选国家名特优新农产品目录 , 在国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 辣椒协会作为樟树港辣椒地理标志商标的注册人 , 应当依法制定并公布该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 确定使用该证明商标的商品的特定品质特征和相关标准 , 同时公开申请程序 , 以使相关主体获得该证明商标的使用权 。 在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并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的 , 即便不申请加入集体、协会或其他组织 , 亦可依法正当使用地理标志 , 但超出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者 , 则不能获得地理标志商标使用资格 。 本案中 , 辣椒协会已举证证明高某所售辣椒不符合樟树港辣椒特征 , 而高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所销售辣椒为樟树镇区域所产 ,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 合议庭认定高某销售的辣椒非樟树港辣椒 。 建议辣椒协会带领协会会员及当地村民 , 努力维护好樟树港辣椒这一品牌的声誉 , 使该品牌发扬光大 , 实现共同富裕 。
来源: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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