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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晒个花生 , 让我赔110000多元?”山东潍坊 , 一名13岁的小孩骑电动车上路 , 路过一处晒花生的路段 , 电动车撞到挡花生的石头上 , 小孩从电动车上摔下碰到了石头上 。 事后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 花费颇多 。 小孩便将晒花生的人和路段管理单位诉至法院 。
事情是这样的 , 一日清晨6点半 , 13岁的小程跟小伙伴各自骑着电动车 , 从东到西行进在新建的道路上 。 由于下着大雾 , 两人不敢走太快 。 走着走着 , 他们看见道路北侧堆着花生 , 还没有摊开来晒 。
突然砰的一声 , 小程撞到异物上 , 直接从电动车上跌落下来 , 头部还碰到了异物上 。 两人看时 , 原来花生南侧围着一排石头 。 小伙伴赶紧拦下一个路人 , 借用他的手机联系到自己的父亲 。
父亲之后将小程送到医院治疗 。 经过治疗 , 小程光医疗费就花去4万多元 , 之后鉴定更是达到十级伤残 。 小程便将晒花生的马某和当地交通运输管理局诉至法院 , 索赔112136.17元 。 但交通运输管理局称涉案路段是城市道路 , 自己不是责任单位 , 当地市政管理处才是责任单位 。 于是 , 小程撤回对交通运输管理局的起诉 , 法院将市政管理处追加为被告 。 但在法庭上 , 晒花生的马某辩称自己没有在事发路段晒过花生 , 帮别人晒过 , 自己也没有摆放过石头 。 马某之所以这样辩解 , 是因为当交警来到现场时 , 石头已经不见 , 花生已经收起来了 。 马某同时称小程只有13岁 , 未满16周岁 , 不能骑电动车上路 。 基于此 , 小程产生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 。
而市政管理处辩称 , 自己没有清理路障的义务 , 不是侵权责任人 , 小程未满16周岁 , 不能骑电动车上路 , 对本案发生具有重大过错 , 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 。 看到这里 , 你觉得马某以及市政管理处需要承担责任吗?需要承担多少责任呢?判断责任承担需要先确定事实 , 既然双方对花生周围是否存在石头有争议 , 法院就需要先理清这个事实 。 法院认为 , 根据小程、小程的伙伴、路人及伙伴父亲的证言 , 均能证实现场有花生且花生南侧摆放着石头 。 同时 , 小程伙伴陈述的小程受伤部位跟医院病历记载的受伤部位基本一致 。 虽然马某辩解给案外人晒过花生 , 但这个辩解与她在交警队的询问不符 。 基于此 , 法院认定小程是因为马某摆放的石头而受伤 。 事实认定之后 , 责任就可以直接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划分 。 经质证认定 , 小程遭受的经济损失为78372.57元 , 小程另外向马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 我国《民法典》规定 ,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 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 , 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1.本案中 , 马某在涉案道路上晒花生 , 为避免花生被碾压 , 便用石头将花生围住 。 之后小程驾驶电动车撞到石头上导致自己受伤 。 马某作为石头的堆放人应该按照前述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
2.市政管理处作为涉案道路的责任单位 , 有义务保障道路安全畅通 , 但它却没有对堆放在道路上的花生及石头及时清理 , 管理上存在过错 , 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
同时 , 我国《民法典》规定 ,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 , 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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