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场法[Contract-concluding place decree] 亦称“政和茶法” 。 宋代茶法之一 。
政和二年(1112)五月 , 由宰相蔡京制定颁行 , 共四十一条 , 二千余字 , 是完整保存至今的中国最早的一部茶法 。 其核心内容是置合同场于产茶州军 , 而合同簿给予京师都茶场 。 即太府寺每印造茶引三百道.置一合同簿 , 由监押官员送往都茶场 , 控制茶引的发售、登记、批凿 , 及茶引抹毁等事项 , 以都茶场通过合同簿控制产茶地区合同场 。
与此相配套 , 合同场法共包括八方面内容:水磨茶法 , 园户、茶商自相交易法 , 茶商请弓l贩卖法 , 长短引法 , 茶价确定法 , 蜡茶通商法 , 笼筇法 , 赏罚条例 。 其中有十八条专门涉及告赏及惩罚 , 针对园户、茶贩、场务官吏、公人、牙侩及保人等 , 各自有法可依 , 违法予以严惩 。 在户部——太府寺——榷货务都茶场这一茶事管理体制下 , 此法规定 , 诸路产茶州军 , 各置合同场 , 以每岁产茶及四十万斤以上处 , 差文武官各一员监场 。 南宋初 , 产茶州军专置监官的合同场凡十八处 。
建炎三年(1129) , 户部尚书叶份请罢专职监官 , 州委在职官一员 , 县委知县兼管 。 绍兴五年(1135) , 仅江西路的洪州、江州、兴国军 , 湖南潭州等地的合同场硕果仅存 。 至绍兴十八年 , 在福建著名的建茶产地建州复置合同场 , 此后为就近出纳茶货的方便 , 在三榷务所在地的临安、建康、镇江也设置合同场 。 从总的情况看 , 南宋专设监官的合同场已远比北宋减少得多 。 合同场法总结了禁榷和通商法的经验而制定 , 其实质乃官方专卖体制下的部分自由通商 , 收到了“公私两便”的效果 。
此法颁布后五年间(1112~1116) , 茶息高达一千万缗 , 平均每年二百万缗 , 比绍圣年间(1094~1098)年均八十万缗有了大幅提高;这一数字还未包括增幅更大的茶税 。 但由于蔡京一伙的把持弄权 , 茶法朝令夕改 , 后来蔡京又推出所谓“对带法”、“循环法”等 , 对中小茶商进行无偿掠夺 。 大茶商则与场务官吏勾结 , 狼狈为奸 , 上下其手 , 骚扰园户 。 这种腐败之风 , 最后成为诱发方腊起义的导火线 。
【茶业法规之合同场法】合同场法比起榷茶制 , 无疑是一种历史的进步 , 在南宋 , 经改进后称为“都茶场法”而奉行不悖 , 对后世的茶法亦产生了深远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