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业法规之通商法

 通商法[Trade decree] 宋代茶法之一 。
嘉祐四年(1059)至崇宁元年(1102)实行于东南地区 。 四十余年间 , 东南茶除福建蜡茶仍禁榷外 , 其余六路并行通商 , 其核心内容如马端临《文献通考 征榷五》所载 , “园户之种茶者 , 官收租钱;商贾之贩茶者 , 官收征算” 。 即将通商前岁课六十八万缗 , 减半约三十四万缗均赋茶农;因其相当于农业税 , 故称“茶租” 。
商人与园户可自由交易 , 只需交纳茶税 。 沈括曾将通商后的茶利与禁榷时相比 , 茶租虽比茶课减少一半 , 但商税增加了一倍 。 政府可不再出维持六榷务十三山场等茶政机构的费用 , 边籴与茶彻底脱钩 , 再无虚估之扰 。 简政省刑 , 缓和了因走私贩茶引起的种种冲突和武装对抗 , 缓和了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 。
对园户而言 , 虽增加了一笔茶租支出 , 但每丁不过三十九文 , 免除了支付茶本的利息和折税茶 , 实际负担有所减轻;中小商人付钱后 , 可以买到好茶 , 避免粗恶官茶摊派之苦 。 通商调动了园户和中小茶商的积极性 , 使这一地区茶叶生产、制茶技术和茶叶的商品经济、茶叶文化等等 , 都获得了较大的发展 。
【茶业法规之通商法】通商法唯一受到打击的是以大茶商、交引商为代表的豪商富贾 , 引起他们及其朝中代理人的强烈不满 , 向徽宗邀媚取宠的蔡京 , 借茶租、茶税钱的流失影响财政收入为由 , 于崇宁元年(1102)罢通商复行禁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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