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园户盗卖私茶奏[Memorial to throne on the prohibition of tea farmer for salmg private tea] 唐代茶法专论 。
盐铁司于开成五年(840)十月奏上 。 全文是:“伏以江南百姓营生,多以种茶为业,官司量事设法,惟税卖茶商人,但于店铺交关,自得公私通济 。 今则事须私卖,苟务隐欺 。 皆是主人、牙郎中里诱引,又被贩茶奸党分外勾牵,所繇因此为奸利,皆追收搅扰 。 一人犯罪,数户破残 。 必在屏除,使安法理 。 其园户私卖茶犯十斤至一百斤,征钱一百文,决脊杖二十 。 至三百斤,决脊杖(三)十,征钱如上 。 累犯累科,三犯已后,委本州上历收管,重加徭役,以戒乡间 。 此则法不虚施,人安本业,既惧当辜之苦,自无犯法之心 。 条令既行,公私皆泰 。 若州县不加把捉,纵令私卖园茶,其有被人告论,则又砍园失业,当司察访,别具奏闻 。 请准放私盐例处分 。 ”
【茶法文献之禁园户盗卖私茶奏】此奏分析园户卖私茶的原因是:税茶法仅针对茶商,由于茶商、经纪人的诱惑和中介,园户也不惜冒“连坐法”而出卖私茶 。 这道奏疏提出了对茶农卖私茶的处罚方案,后也被裴休“茶法十二条”所采纳,并为五代、宋初的茶法所借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