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公司或投资者损失 。
(1)在股东大会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九、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作出的重要承诺
(一)保荐机构承诺
“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本保荐机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
(二)发行人律师承诺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 。 本所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被证明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审计机构承诺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
(四)评估机构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出具的评估报告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
十一、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 。 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相关承诺主体”)出具的承诺及声明文件,相关承诺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及声明,相关承诺主体就本次发行作出的承诺及声明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
发行人: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8月27日
【上接C21版 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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