逍遥镇胡辣汤协会|一碗胡辣汤引发商标维权争议,还能“逍遥”地喝胡辣汤吗?( 二 )
据介绍,“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是经民政部门批准的逍遥镇所属行业协会。“逍遥镇”三个字在2003年,由逍遥镇政府作为胡辣汤品牌名称注册为商标。为了提升规范熬汤工艺与品质、保护注册的“逍遥镇”品牌,维护逍遥镇胡辣汤形象,今年4月,“逍遥镇胡辣汤协会”委托第三方公司开展了品牌保护工作。在与焦作等地经营户对接中,因沟通不充分、方法简单、服务培训流程操作性不强等原因,部分经营户不能理解支持,情感上更是难以接受,进而引发网上热议。
当地通报中还表示,胡辣汤不仅是逍遥镇的,更是全国人民的。欢迎广大网民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共同把这一引以为豪的舌尖上的美味维护好、经营好、推介好,从而让全国人民喝上口感更好、品质更优、卫生状况更佳、健康指数更高的逍遥镇胡辣汤。
律师:
主张商标专用权无可厚非,但要考虑实际情况
11月23日,采访人员就“逍遥镇”商标侵权等相关问题采访了知识产权、商标法方面的法律专家。专家表示,逍遥镇作为地名,且以胡辣汤闻名遐迩,胡辣汤经营者以及公众难以理解“逍遥镇胡辣汤”的招牌会侵害他人商标权。此次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的维权事件很大程度上偏离了公众对于商标权利范围的认知。
【 逍遥镇胡辣汤协会|一碗胡辣汤引发商标维权争议,还能“逍遥”地喝胡辣汤吗?】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显然,逍遥镇系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下辖的一个镇,所以,“逍遥镇”获得商标注册符合商标法所规定的注册要件要求。
然而,商标权利并非绝对,并非只要获得商标注册就可以在任何情形下阻止他人对商标标识的使用,在依法保护商标权的同时,商标法也对商标权的行使具有相应限制。
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商标法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田龙表示,就维权事件本身,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对于商标权利绝对化的认知和倾向。根据已有的信息,侵权难言成立,如下:
一方面,逍遥镇胡辣汤是中华风味名吃之一,色香味俱佳,源于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逍遥镇。即,“逍遥镇胡辣汤”属于风味小吃的名称,一定意义上“逍遥镇胡辣汤”的称谓属于公共资源,而非可以被特定主体通过商标注册的方式而进行文字垄断。从风味小吃公共资源的视角来看,无论经营者在逍遥镇本地域经营“逍遥镇胡辣汤”,还是在逍遥镇之外的地域经营“逍遥镇胡辣汤”,只要制作工艺使用了逍遥镇胡辣汤的制作工艺,就具有合理性,难言侵权。
另一方面,相关经营者使用“逍遥镇胡辣汤”的招牌标识进行经营,也难言是意图对“逍遥镇”进行商标使用并发挥识别作用。很大程度上,“逍遥镇”胡辣汤中的“逍遥镇”文字向消费者表达和传递的是一种地方风味,而非表达其是商标标识。即,相关经营者使用“逍遥镇胡辣汤”的招牌标识很难被定义为商标性使用。但如果经营者对于“逍遥镇”文字单独进行了突出性设计,而整体上使得消费者更易将“逍遥镇”文字识别为商标标识,而非地方风味,则相关经营者有可能涉嫌商标侵权。
11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逍遥镇”商标纠纷答采访人员问时明确,从法律上,“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其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经查,截至目前,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有效注册“逍遥镇”商标3件,分别为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2004年6月21日注册的第3436143号“逍遥镇”、2008年2月28日注册的第3436141号“逍遥镇”、2009年4月7日注册的第4664367号“逍遥镇及图”,核定使用在第29类“胡辣汤”商品或第43类“餐饮服务”上,均为普通商标。其中第3436141号、第3436143号“逍遥镇”商标,起初由个人注册,后逍遥镇胡辣汤协会通过商标转让取得该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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