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推荐标示的内容
根据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推荐标示内容包括产品批号、食用方法、致敏物质三类 。推荐标示内容并非强制标示的内容,生产者或经销商可以根据产品的具体性质、商品包装的大小等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标注 。从控制企业风险的角度出发,若不同的食用方法对食品的效用有较大影响甚至可能出现人身、财产危害的,或者食品配料中含有致敏的物质,最好还是标示具体的食用方法和/或致敏物质,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投诉、处罚或诉讼 。
(三)豁免标示/可选择标示的内容
基于食品本身的特性和在小标签上标示大量内容的难度,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了两种豁免标示内容的情形 。具体而言,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味精、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饮料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当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 时,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
根据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只在食品名称中出于反映食品真实属性需要,提及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时,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只强调食品的口味时也不需要定量标示 。关于此点,在戴某与某零售超市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6]中,商品名称为“玉米橄榄食用调和油”,名称的字体、字号比标签左右两侧的字大,标签颜色为橄榄绿色,标签从左到右都是橄榄图形,标签左侧用文字说明“橄榄油在地中海沿岸国家有几千年的历史,在西方被誉为‘液体黄金’、‘植物油皇后’”,但未标示橄榄油的添加量,戴某据此主张退还购物款、赔偿十倍价款等 。法院认为,案涉商品在外包装上标注的“橄榄”字样与“玉米”、“食用调和油”字样均为等大字体,意在描述案涉商品的具体成分和反映其真实属性,是对产品本身物理属性的客观描述,在标签上并未以文字顺序、图形、字体等方式突出强调“橄榄油”,消费者的主张不予支持 。
根据GB 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除上述强制标示内容外,营养成分表中还可选择标示其他成分[7] 。当某营养成分含量标示值符合规定的含量要求和限制性条件时,可对该成分进行含量声称或比较声称,当某营养成分同时符合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的要求时,可以同时使用两种声称方式,或仅使用含量声称[8] 。以碳水化合物(糖)为例,若含量≤0.5 g /100 g(固体)或100 mL(液体),可以声称“无糖”或“不含糖”;若含量≤ 5 g /100 g(固体)或100 mL(液体),可以声称低糖;若与参考食品比较,糖含量减少25%以上,则可以声称“减少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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