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禁止标示的内容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规定,食品标识的内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三)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例如,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描述或者介绍食品;(四)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五)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六)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等[9] 。
三、食品标签的合规风险防范
食品标签相关的法律法规较为复杂和琐碎,需同时了解食品原料、生产、质量、法律等专业知识 。从实践来看,食品企业在特别强调、营养声称、营养成分功能声称、违反禁止标示内容等方面出现合规风险的概率较高,也容易引起行政、民事、舆论等一系列的衍生风险,需要企业重点关注 。
(一)特别强调标签风险
如上文分析,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或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 。
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0号案[10]中,法院对“强调”作了进一步说明,“这里所指的‘强调’,是特别着重或着重提出,一般意义上,通过名称、色差、字体、字号、图形、排列顺序、文字说明、同一内容反复出现或多个内容都指向同一事物等形式表现,均可理解为对某事物的强调 。‘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是指对人体有较高的营养作用,配料本身不同于一般配料的特殊配料 。通常理解,此种配料的市场价格或营养成分应高于其他配料” 。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从商家销售的橄榄原香食用调和油的外包装来看,其标签上以图形、字体、文字说明等方式突出了“橄榄”二字,强调了该食用调和油添加了橄榄油的配料,且在吊牌(食品标签的组成部分)上有“添加了来自意大利的100%特级初榨橄榄油”等文字叙述,显而易见地向消费者强调该产品添加了橄榄油的配料,该做法强调了“橄榄”在该产品中的价值和特性,但未标示橄榄油的添加量,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11] 。
(二)营养声称标签风险
如前文分析,对营养成分进行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这一要求往往被食品企业所忽略 。在白某诉某零售超市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认定,超市销售的产品外包装显著位置标明的“无蔗糖”字样应属营养声称,但在营养成分表上并未对蔗糖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进行标注,存在缺失标示成分这种强制标示事项的客观情形,故涉案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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