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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购房者通过交易 , 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 , 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 。 即《房屋所有权证》 , 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 。 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 各地必须使用建设部统一制作的房屋权属证书 , 其他部门和单位制作的类似证书均无效 , 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 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 。 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 , 在通常意义上 , 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 , 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 。
房产证简介
作为证书之一种 , 房产证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1)房产证只能由房地产主管机关发放 。
(2)房产证是对特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证明 , 并可记载特定房屋共有状况以及是否设定担保物权等状况 。 基于一物一权主义 , 房产证以一房屋一房产证为原则 , 即一个具有独立建筑结构与使用功能的房屋 (包括区分所有的房屋)只有一个所有权 , 在不动产登记上只能有一项所有权登记 , 并且据此只能发放一个房产证 。
(3)房产证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发放 , 如房屋系共有 , 在房屋所有权证之外 , 还可向共有权人发放共有权证 。
(4)房产证是登记机关在对特定房屋权属情况进行登记之后 , 向特定权利人发放的权属证明 , 房产证的内容应与登记簿的内容相一致 。
与证券的关联与区别
由于房屋是重要的不动产 , 与之相关的交易活动极为普遍 , 因而房产证在交易活动中得到广泛的运用 。 但在目前的实务中 , 对房产证的认识与其性质相悖之处仍嫌较多 , 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类:
其一 , 颠倒房产证和不动产登记簿的关系 , 以为房产证是证明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 , 登记簿只是房产证的档案 。 例如 , 在实务中判断一个人是否拥有特定房屋的所有权时 , 以为是否持有房产证就是根本依据 。
其二 , 混淆证书与证券的性质 , 以为房产证具有证券的性质与作用 , 可以代表其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 。 例如 , 在房屋买卖中 , 以为房产证的交付具有房屋所有权移转的效力;或者在房屋抵押中 , 以为房产证交给抵押权人占有具有设定抵押权的效力 。
按照我国现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 , 房屋登记是城镇房屋权利归属的法定公示方法 。 在以房屋为标的物的交易活动中 , 以房屋为标的物的物权取得、设定、变动等 , 须经登记始发生物权法上的效力 。 所以 , 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确认须以登记簿上的记载为准 。 房产证作为一种证书 , 虽然可以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于谁的法律事实 , 但其证明力的依据是其上记载与登记簿上的记载具有一致性 。 如果离开了不动产登记簿或与登记簿的记载不相一致 , 房产证在交易活动中就失去了对房屋权利归属的证明力 , 而只能成为向登记机关请求确权的证明文件 。 如果登记簿上未作变更 , 房产证自身任何单独的变更均不产生物权法上的效力 。
例如 , 在房屋买卖时 , 房产证的交付并不产生房屋所有权移转的效果 , 房产证受让人并不能以取得出卖人的房产证为由 , 主张其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 。 房产证遗失后 , 房屋所有权人并不因此失去房屋所有权 , 权利人可根据登记簿的记载主张和行使权利 , 并可要求机关根据登记簿上的记载补发房产证 。
可见 , 房产证不能脱离登记簿的记载而发挥其证明作用 。 所谓“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的规定 , 实际上颠倒了房产证和不动产登记簿的关系 , 误解了物权公示的原则、意义和适用规则 。 房产证也不具有代表房屋所有权的功能 , 这一点与证券大不相同 。 同是书面凭证 , 证书与证券在性质上的主要区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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