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情况下 , 由于何女士并没有与火锅店之间成立合同 , 自然也不需要按照火锅店的定价付费了 。 不过 , 由于何女士已经喝掉了水 , 构成不当得利 , 那就该按水的实际价值付费了 。
这个价值 , 自然要按水的进价来确定 , 而不可能按照火锅店的定价来确定 。
3、最后 , 有人基于这个案例 , 建议消费者要事先问清楚价格 , 这种说法显然是不适当的 。 明码标价是商家的法定义务 , 事先讲清楚价格的责任在商家 , 而不在消费者 , 要求消费者每做一件事都问收不收钱 , 收多少钱显然也是不可能的 , 所以要提建议也该建议商家守法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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