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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锅店3瓶水收177元?”浙江宁波 , 何女士和两个朋友到火锅店吃饭 , 点餐的时候 , 服务员问她们喝矿泉水还是气泡水 , 何女士说矿泉水 。 服务员随后送来了两瓶矿泉水 , 一瓶气泡水 。
之后的用餐过程中 , 何女士和朋友吃的很开心 。 但是到了结账的时候 , 何女士却吓了一跳 , 三个人吃了1800多元钱 , 比她估算的高了不少 。 于是何女士让服务员把账单拿出来 , 一看之下 , 何女士气坏了 , 矿泉水49元一瓶、气泡水79元一瓶 , 3瓶水一共消费177元 。
何女士说 , 点餐前服务员没说水要收费 , 菜单上也没写水的价格 , 她以为水是火锅店免费提供的呢 。 何女士与火锅店沟通 , 但火锅店坚持水要收钱 , 最终何女士气鼓鼓地付了钱走人 。 回家以后 , 越想越气的何女士打了投诉电话 。 消保委工作人员查明 , 何女士他们喝的矿泉水每瓶750毫升、气泡水660毫升一瓶 , 火锅店确实没有事先告知水的价格 。 最终经过调解 , 火锅店向何女士赔礼道歉 , 并退还了177元 , 并说会立即整改 。
1、虽然说水这种东西一般的餐馆都是免费提供的 , 但并不是说不能卖钱 , 毕竟做生意 , 只要你情我愿 , 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 没有违反公序良俗 , 一个愿买 , 一个卖 , 都是可以的 。 别说3瓶水177元 , 就是3瓶水1770元 , 也没人可以说什么 。
但这一切都建立在你情我愿的基础上 。
什么叫你情我愿?就是我明知道这东西收费 , 收多少钱 , 还愿意买 。 而不是我以为你是免费的 , 用完之后 , 你告诉我这水不但不免费 , 而且价格还挺高 。 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
因此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才会特别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 ”就是为了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
如果没有明码标价 , 在消费者使用完毕 , 或者接受完服务以后才告知价格 , 属于违法行为 。
现在经过消保委工作人员的协调 , 火锅店退还了177元 , 算是纠正了这次的错误 , 但这远远不够 。
根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 责令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 , 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价格主管部门还应当责令他们改正 , 也就是要么水不收钱 , 要么明码标价以后才能收钱 。 除此之外 , 主管部门还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至于没收违法所得 , 何女士的177元 , 火锅店已经退了 , 自然不存在违法所得了 。 但除了何女士以外 , 如果查明他们还收了消费者的钱 , 也应该没收 , 绝对不能让他们从中获利 。
2、现在何女士与火锅店之间的纠纷通过消保委人员调解解决了 , 那如果没有这个调解 , 她的问题该怎么解决呢?
有人说 , 在这个事件里 , 何女士和火锅店之间成立的买卖合同是基于重大误解形成的 , 可以撤销 。 这种说法是有待商榷的 。
对于重大误解形成的合同 , 依照《民法典》的规定 , 确实可以撤销 。 但问题在于 , 可撤销合同的前提是成立了合同 , 双方当事人都有订立合同的意愿才能成立合同 。 比如说 , 张三误认为李四的房子是140平米 , 购买以后才发现这套房子实际上虽然有140平米 , 但其中只有70平米是合法建筑 , 其余70平米是违章建筑 , 这才属于重大误解 。
在这个事件里 , 何女士误以为水是免费的 , 赠送的 , 并没有与火锅店订立合同的意思 , 自然也不可能与火锅店成立合同 。 比如张三到学校演讲 , 在门口放了一个本子 , 说谁愿意买书 , 就在本子上签字 。 李四到了以后 , 以为这是一个签到本 , 就在上面签了字 。 李四的签字行为自然没有任何意义 , 也不可能与张三之间成立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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